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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研究与辐射工艺学报

防范对外投资法律风险促进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东南亚国家具有与我国相邻的地缘特点,渴望引进外资的迫切要求,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较为廉价的劳动力,成为国内很多企业对外投资的优先选择。但东南亚国家立法的稳定性不够,行政审批项目繁多,国有化征收补偿不充分等,都是在东南亚国家时投资会遇到的法律风险。本文在对现行的越南和印度尼西亚相关立法研究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对外投资实践,就我国在东南亚直接投资的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作一些分析和探索。

一、对外直接投资(FDI)的界定

本文所指的中国企业既包括国资企业,也包括非国资背景的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与东盟签订的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中并未具体区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而是将所有由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而在东道国投资的财产称为投资。有的东南亚国家的国内法律中明确区分的直接投登和间接投资,如越南2005年的投资法第三条将直接投资定义为投资者进行资本投资并直接参与投资管理活动的投资。同时在后面的第二十一条中专门规定了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建立经济组织;建立合伙组织;投资于BC、BO、BI0和投资于企业发展;购买股份或投入资本并参与投资的管理活动;投资于兼并和收购企业的活动;其它形式的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基本区别在于直接投资者必须直接参与投资的管理活动,而两者的法律规制也有所不同。

二、中国企业在东南亚国家直接投资的法律风险识别

(一)立法种类繁杂、稳定性不足是东南亚投资中的首要法律风险

东南亚很多国家对于法律的界定十分宽泛,法律种类复杂,立法冲突难以避免。以印度尼西亚为例,印度尼西亚的法律包括:1945年宪法,法律,政府规章,总统规章,地区性规章。这五种法律是具有位阶的,宪法效力最高,其次是法律,然后是政府规章,总统规章的效力比规章更低一些,地区性规章的效力最低。这只是印度尼西亚立法法中的规定,而除此之外法律还包括总统决定、部门规章和部门决定。同时,印度尼西亚的穆斯林在婚姻家庭领域甚至金融领域还适用穆斯林法。而各种立法之间存在许多的冲突和矛盾,导致立法的稳定性不足。

类似情况在东南亚国家非常常见,对于在东南业投资的中国企业而言,必须关注诸如外资的准入条件、公司设立条件,税收、环保要求,劳工保护条件等重要问题,上述事项不仅要符合东道国的中央立法,还要考虑各种形式的地方法。如果涉及到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对审批或许可有不同要求时,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此时,有可能需要同时满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行政审批和许可的双重规定,这种现状大大增加了投资者的时间成本和金线成本。

(二)行政审批项目繁多、时间长,审批结果不确定因素较多

东南亚各国在立法中对于外国直接投资都规定了不同的行政审批程序,以越南为例,在越南2015年新实施的投资法中,在越南的外国直接投资需要投资登记和企业登记证。一些重大的外国投项目还需要国家议会、总理、人民委员会的投资政策决定。

对于核电投资项目,以及需要在山区搬迁名居民以上、其它地区搬迁以上居民的项目应该获得国家议会的同意;需要搬迁山区居民人以上,其它地区搬迁居民以上的,以及涉及机场、海港、石油化工、赌场、高尔夫、电信网基设建设的应获得总理的同意。对于土地使用权没有通过拍卖和招投标的项目,改变土地使用目的的项目,使用限制转让技术的项目应获得人民委员会的批准。

获得这些批准和同意的法定期限不长,但起算点是从提交完成所有需耍提交的档时起算,而这些档可能涉及土地使用许可、投资者的资金能力报告、环境评估、项目实施计划等,这些档的准备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有研究者认为按照2015年越南投资法的要求获得投资登记证和企业登记证的时间是两至六个月,这应该是个比较乐观的估计,前提是获得各种档都很顺利,最后的审批也很顺利。

相比之下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公司需要获得的许可和批准就更复杂。由于审批手续过于复杂,印度尼西亚政府在2017年2月还启动了对一些特定领域项目,如电力项目的审批的一站式服务,据说只需要三小时就能完成有关审批程序,但实际效果不得而知,也并非适用于所有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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